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4-03-3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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