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1-12-08
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二十五年。对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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