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1-12-09
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种情况中,监护人只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因为侵权事实与其无关,其实际并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除行使诉讼代理权外,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须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负法定之债。只在判决时于判决主文中确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
第二,在确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时,一并确立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但这种做法不常见。
第三,确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时,将监护人立为案件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针对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答复认为应当将原监护人列为案件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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