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2-07-13
庭立方为你解答: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相关链接】
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2992.html
抢劫罪量刑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56.html
抢劫罪辩护律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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