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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了何种证明标准?

发布时间:2012-07-24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单个证据并不能完成证明的任务,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所要求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的目的在于解决认识的尺度问题,是法官进行判断的标尺,也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立案阶段,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明标准,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在拘留时,拘留是比较严厉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证明标准自然应当比立案要求高。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条件的规定也就是对证据的要求,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再次,在逮捕时,刑事诉讼法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么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六部委《规定》的解释,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况: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再其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内涵,即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定程序、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三个角度来分析,首先是证明材料充分角度,所有定罪量刑因素都有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且足以证明其次是从法律程序来讲,即没有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呼应。最后是证明力角度,即证明力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国采取的是单一证明力衡量的证明标准,即超越合理怀疑。可以说我国的这一证明标准已经达到国际水平。

最后,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只需提供能证明存在某种回避理由的证据。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的证明,其标准是根据合理的证据能够认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而对某些有关执行的程序法事实,通常只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认为存在某一事实的可能性,即能够引起特定的诉讼后果。例如,在决定停止执行死刑前不需要证明法定的程序法事实确实存在,只需要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适用条件,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也不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7980108160172194条;

六部委《规定》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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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单个证据并不能完成证明的任务,只有一定量和一定质的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达到证明所要求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的目的在于解决认识的尺度问题,是法官进行判断的标尺,也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指的是法律所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诉讼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不同,证明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立案阶段,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自诉案件立案的证明标准,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害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在拘留时,拘留是比较严厉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证明标准自然应当比立案要求高。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条件的规定也就是对证据的要求,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再次,在逮捕时,刑事诉讼法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么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六部委《规定》的解释,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况: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再其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内涵,即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定程序、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三个角度来分析,首先是证明材料充分角度,所有定罪量刑因素都有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且足以证明其次是从法律程序来讲,即没有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呼应。最后是证明力角度,即证明力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国采取的是单一证明力衡量的证明标准,即超越合理怀疑。可以说我国的这一证明标准已经达到国际水平。

最后,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时,只需提供能证明存在某种回避理由的证据。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的证明,其标准是根据合理的证据能够认为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而对某些有关执行的程序法事实,通常只能够通过证据材料认为存在某一事实的可能性,即能够引起特定的诉讼后果。例如,在决定停止执行死刑前不需要证明法定的程序法事实确实存在,只需要证明其存在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适用条件,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也不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7980108160172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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