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根据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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