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传唤是在侦查活动中讯问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的时候,依法采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诉讼方法。拘传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没有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审讯的,强制其到案的措施。这种强制性包括使用戒具,因为适用这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权利问题,因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总体来看,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4、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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