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新法虽然新增了量刑调查和辩论的程序,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目前可以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程序进行的规定。根据该解释,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可以遵照如下规定予以处理:(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2)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3)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关联条文
《》第193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