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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