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执行前发现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应停止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判决确实有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的其他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其中“重大犯罪事实”指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重要线索或主要证据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指的是除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之外的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的重大立功表现,经最高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视情况予以改判。
(3)罪犯正在怀孕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根据相关规定,不适用死刑。
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向判处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原判决无误或错误已纠正,或者罪犯并无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原停止执行的原因即告消失,仍应执行死刑,但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因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不能恢复执行死刑。
●关联条文:
《刑法》第78条;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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