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16
庭立方:,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条文】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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