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2-08-21
庭立方:根据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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