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8
庭立方:根据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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