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答:,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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