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答: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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