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答:,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索贿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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