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2-09-04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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