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9-18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第二百四十条关于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即属于本款所规定的情况,依照本款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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