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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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24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聚众淫乱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性交行为,即群奸群宿。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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