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观看录像、表演及作示范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是通过传播淫秽物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进行拉拢、腐蚀,引诱未成年男女参与淫乱活动。根据本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不需具备“多次”的条件。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男女。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本款规定,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或者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种或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