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10-15
庭立方:根据第三百六十四条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需要在法律上特殊保护的群体。对引诱、教唆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不仅直接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对这种行为从重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重”是指根据犯罪情节,在本条规定的不同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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