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09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对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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