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3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宣告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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