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1-23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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