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1-2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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