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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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2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罪犯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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