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2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