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2-0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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