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2-2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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