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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3-02-2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八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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