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14
庭立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故被告可以拒绝委托辩护人,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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