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18
庭立方: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十乙罪二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则不是结合犯。如绑架并杀害他人的,刑法仍然规定按论处,故不属于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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