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18
庭立方: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从集合犯可具有数个犯罪行为来看,集合犯与吸收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其一,集合犯与吸收犯,均是在着手行为之前具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其二,集合犯与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而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不同的犯罪行为。
第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而是数行为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存在着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的吸收关系,数行为本质是数罪只因吸收关系而作为一罪处理,即成立吸收行为一罪,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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