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3-03-26
庭立方:我公司有名合同制工人,因犯罪被法院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该工人要求回公司接受监督劳动。我公司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知该如何处理?
答:该员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员工要求回公司接受监督劳动是其个人要求,你公司可以不接受其要求,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3)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第一条明确说明:“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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