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3-04-02
庭立方:,是指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抚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的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等。
根据我国()第261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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