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4-1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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