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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4-1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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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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