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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情节严重 无期徒刑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某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被告人汤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案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 刑法》 第49条的规定,对该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同时,根据《刑法》 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问对该被告人应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如果对该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违背《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刑法》 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身体、智力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而《刑法》 第49条中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 人民司法》 1999年第7期。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扎西达娃等抢劫案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
一般而言,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法定或酌情从重情节外,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不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首先,从立法角度看,《刑法》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所处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依第一种意见,则等于对未成年人既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这显然并不合乎立法原意,否则立法可以直接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又具有一个或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犯罪人,法官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因为,在同时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和法定应当从轻相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有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在量刑上的平衡问题。遇有此种情形时,决定如何适用刑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具体犯罪事实,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重复适用”的说法是不尽科学的。《刑法》 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同时又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处罚,前者为死刑排除规则,实质上是宣布对未成年犯罪人取消死刑(包括死缓),并将其法定最高刑限制在无期徒刑以内。后者则为具体量刑时应当把握的法定情节,旨在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量刑的立法精神。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并非所谓的“重复适用”,否则《刑法》 就完全可以规定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总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既要注意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又要注意统筹考虑,避免简单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案例第184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一63页。执笔:周峰;审编:南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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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某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被告人汤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案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 刑法》 第49条的规定,对该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同时,根据《刑法》 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问对该被告人应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如果对该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违背《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刑法》 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身体、智力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而《刑法》 第49条中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 人民司法》 1999年第7期。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扎西达娃等抢劫案
裁判摘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从重情节外,一般可不判处无期徒刑。
一般而言,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法定或酌情从重情节外,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不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首先,从立法角度看,《刑法》仅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所处的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依第一种意见,则等于对未成年人既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这显然并不合乎立法原意,否则立法可以直接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又具有一个或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犯罪人,法官仍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因为,在同时具有法定应当从重和法定应当从轻相反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有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在量刑上的平衡问题。遇有此种情形时,决定如何适用刑罚,当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出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具体犯罪事实,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重复适用”的说法是不尽科学的。《刑法》 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同时又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轻处罚,前者为死刑排除规则,实质上是宣布对未成年犯罪人取消死刑(包括死缓),并将其法定最高刑限制在无期徒刑以内。后者则为具体量刑时应当把握的法定情节,旨在突出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量刑的立法精神。这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并非所谓的“重复适用”,否则《刑法》 就完全可以规定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总之,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既要注意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又要注意统筹考虑,避免简单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案例第184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一63页。执笔:周峰;审编:南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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