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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仿真枪案件中鉴定机构与计税依据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5-08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仿真枪支鉴定核税依据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走私仿真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基本证据:一是仿真枪的枪形物品定性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不能仅仅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二是仿真枪偷逃税额的核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93040000品目“其他武器”。
本案在全国首次以生效判决对走私仿真枪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同时也确定了走私仿真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基本证据:
(一)仿真枪的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在本案中,所涉枪形物品仿真度极高,其技术数据及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枪支近似,普通人难以从外观上区别其究竟为枪支还是仿真枪。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以下简称《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定的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该批枪形物品也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也符合《 枪支管理法》中对发射原理的描述。而《 枪支管理法》对“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故非专业人员难以确定该批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上述标准,作为专业性问题,应当由有权部门进行专门鉴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枪支的管理机关,根据《枪支管理法》 第1条、第4条的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因此,鉴于本案走私的货物比较特殊,同时依据关于仿真枪的有关规定,对于是否“仿真枪”等有关枪形物品定性的鉴定问题不能仅仅依据上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当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二)仿真枪核税依据的认定
经审理,法院对拱北海关将涉案仿真枪归入《中华人民共和粤海子进出口税则》 中9304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的依据予以确认,理由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对税号9304000的定义是,“其他武器(例如弹簧枪、气枪、气手枪、警棍)。”《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关于“气枪、气步枪、气手枪”的注释是:“这些枪类似普通步枪,但这类枪装有空气压缩筒,扣动扳机时压缩气体进入枪管把子弹射出”、“利用同一原理但不用空气而使用其他气体发射子弹的气枪、气步枪及气手枪也应归入本品目”。
2,根据本案拱北海关查获的走私仿真枪枪包括MARUI、C邑P、CLASSIC ARMY、“商品随附资料”,显示该批仿真UMAREX、WE、KSC等17个品牌的多种型号产品。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对品目9304关于气步枪的描述,比照本案拱北海关查获的走私仿真枪“商品随附资料”显示的“枪支”状况,依照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号93040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同时,在本案中,拱北海关曾向上海归类分中心提供本案仿真枪的相关资料,上海归类分中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国际通行的归类原则,认定仿真枪符合品目9304对气步枪的描述,应归入93040000“其他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案例第423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执笔:张少凯;审编:薛淑兰。
 
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而且偷逃税额在5万元和25万元之间的应如何处理?对此,《 走私案件意见》 进行了回答: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 刑法》 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一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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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仿真枪案件中鉴定机构与计税依据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5-08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仿真枪支鉴定核税依据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走私仿真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基本证据:一是仿真枪的枪形物品定性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不能仅仅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二是仿真枪偷逃税额的核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93040000品目“其他武器”。
本案在全国首次以生效判决对走私仿真枪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同时也确定了走私仿真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基本证据:
(一)仿真枪的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在本案中,所涉枪形物品仿真度极高,其技术数据及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枪支近似,普通人难以从外观上区别其究竟为枪支还是仿真枪。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以下简称《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定的杀伤力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该批枪形物品也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也符合《 枪支管理法》中对发射原理的描述。而《 枪支管理法》对“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故非专业人员难以确定该批仿真枪的杀伤力是否达到上述标准,作为专业性问题,应当由有权部门进行专门鉴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枪支的管理机关,根据《枪支管理法》 第1条、第4条的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因此,鉴于本案走私的货物比较特殊,同时依据关于仿真枪的有关规定,对于是否“仿真枪”等有关枪形物品定性的鉴定问题不能仅仅依据上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而应当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二)仿真枪核税依据的认定
经审理,法院对拱北海关将涉案仿真枪归入《中华人民共和粤海子进出口税则》 中9304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的依据予以确认,理由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对税号9304000的定义是,“其他武器(例如弹簧枪、气枪、气手枪、警棍)。”《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关于“气枪、气步枪、气手枪”的注释是:“这些枪类似普通步枪,但这类枪装有空气压缩筒,扣动扳机时压缩气体进入枪管把子弹射出”、“利用同一原理但不用空气而使用其他气体发射子弹的气枪、气步枪及气手枪也应归入本品目”。
2,根据本案拱北海关查获的走私仿真枪枪包括MARUI、C邑P、CLASSIC ARMY、“商品随附资料”,显示该批仿真UMAREX、WE、KSC等17个品牌的多种型号产品。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 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 对品目9304关于气步枪的描述,比照本案拱北海关查获的走私仿真枪“商品随附资料”显示的“枪支”状况,依照归类规则,应归入税号93040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同时,在本案中,拱北海关曾向上海归类分中心提供本案仿真枪的相关资料,上海归类分中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国际通行的归类原则,认定仿真枪符合品目9304对气步枪的描述,应归入93040000“其他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案例第423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执笔:张少凯;审编:薛淑兰。
 
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而且偷逃税额在5万元和25万元之间的应如何处理?对此,《 走私案件意见》 进行了回答: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 刑法》 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一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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