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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虚假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8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罪外商投资企业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持反对意见的理由有三点:( l)从立法渊源及现行《 刑法》 规定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受《 公司法》 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注册资本行为的民事及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而未规定刑事责任;( 3)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方面,不同于单纯依照《 公司法》 设立的国内公司,合营方即使未能依照合同、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因行为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后,亦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侵害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犯罪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虚假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意见及理由,固然与立法上的不明确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登记行为的理解方面均存在明显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我们持肯定意见,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同样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规范、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是一个法律体系,并不限于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实行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既是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还必然要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的调整。比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2条即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中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中国法律,指的就是《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 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适用问题的答复》中予以了明确说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59条,正是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法律责任(含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缴纳的期限方面,的确不同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但不能据此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系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后,不存在侵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问题。因为,通过合营合同、公司章程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期限并依照规定承担按期认缴出资的义务,既是公司登记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登记行为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内容。按期缴纳出资义务,即为履行公司登记的法定义务。其实,单纯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也存在在公司登记之后完成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形,比如工业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须经登记方能转移所有权的出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一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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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是否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持反对意见的理由有三点:( l)从立法渊源及现行《 刑法》 规定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受《 公司法》 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注册资本行为的民事及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而未规定刑事责任;( 3)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方面,不同于单纯依照《 公司法》 设立的国内公司,合营方即使未能依照合同、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因行为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后,亦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侵害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犯罪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虚假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意见及理由,固然与立法上的不明确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以及公司登记行为的理解方面均存在明显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我们持肯定意见,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同样适用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规范、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是一个法律体系,并不限于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实行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既是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还必然要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的调整。比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2条即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中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中国法律,指的就是《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 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适用问题的答复》中予以了明确说明,“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59条,正是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法律责任(含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缴纳的期限方面,的确不同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但不能据此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系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后,不存在侵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问题。因为,通过合营合同、公司章程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期限并依照规定承担按期认缴出资的义务,既是公司登记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登记行为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内容。按期缴纳出资义务,即为履行公司登记的法定义务。其实,单纯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也存在在公司登记之后完成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形,比如工业产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须经登记方能转移所有权的出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一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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