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8
庭立方:我国专门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
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而不是单独刑种,并且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可能被判 处执行死刑,因此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死刑判决。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在执行死刑后面临着婴儿无人哺乳的情形因此为了保障无辜生命的延续此时怀孕的 妇女不能被剥夺生命,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妇女怀孕后会历经一个特殊的生命阶段,有理由相信妇女出于保护胎儿的天性会使她们做出一些重要决定,这样也有利 于犯罪的妇女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鼓励积极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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