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以定。对此,《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也专门明确:“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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