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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过程中,未对同案犯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且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同案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被告人刘伟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过程中,未对同案犯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且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同案犯,刘伟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不构成重大立功,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其中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所谓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立功制度和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其能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而对社会构成的潜在威胁。司法实践中,对已到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二是客观上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三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如面部疤痕、肢体残疾等)基本情况,或者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系方式(如手机号、QQ号等)、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该情形属于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诱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审查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过诱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反之,被诱捕的同案犯没有上钩;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抓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则属于没有起到协助抓捕作用,不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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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重大立功,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其中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所谓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立功制度和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其能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而对社会构成的潜在威胁。司法实践中,对已到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二是客观上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三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如面部疤痕、肢体残疾等)基本情况,或者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系方式(如手机号、QQ号等)、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该情形属于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诱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审查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过诱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反之,被诱捕的同案犯没有上钩;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抓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则属于没有起到协助抓捕作用,不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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