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它与相同的是行为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同时具有主管、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不要求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王某是装卸工且临时替班,看似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但王某是受单位的指派看管仓库,虽然是临时替班,在替班期间王某同样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而王某正是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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