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包括五种情形:揭发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从张某的行为看,张某被后不是特意去找李某劝说其投案,只是偶然遇见李某,介绍了一下情况。张某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缉拿归案的想法。其次,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多次到李某家对李某实施抓捕,并要求李某的家属协助公安机关劝说李到公安机关自首。李某早就有自首的意愿,只是想向张某了解一下情况。张某的行为对李某自首起了促进作用。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包括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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