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18
庭立方:行为犯是指实施了犯罪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即为既遂,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举动犯是指以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行为犯与举动犯的不同在于,举动犯一旦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即犯罪实行行为,即为犯罪既遂;而行为犯,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构成犯罪既遂。
如前所述,聚众行为为的实行行为,行为人一旦完成聚众行为即表示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着手实施犯罪并不代表就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如果认定行为人实施聚众行为即达到犯罪既遂状态,那么该罪在量刑上就会出现失衡。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实施完聚众行为后因公安民警驱散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实施完斗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同,如果认定两种情况均为既遂,量刑上必然会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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