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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步步为营——一个捕后缓刑案件的诞生

发布时间:2023-01-05 16:27:48 浏览:2539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当事人石某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负责人杨某因该公司所在厂房的租赁权与孙某某存在纠纷,孙某某主张杨某的父亲生前已将该厂房的租赁权转让于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21年年底的一天,顾大嫂奉孙某某之命,携解1、解2等人来到某公司门口挑衅。石某和某公司员工时某等四人不胜其扰,遂持杨某此前交付的木棍与孙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期间解2被打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石某虽主动投案,但由于其未在初供述未陈述纠集事实,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则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办案经过

釜底抽薪改变案件定性

     史纯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石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通过会见石某、查阅本案案卷以及调查本案相关情况发现,本案的案发原因是杨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民事纠纷,且该民事纠纷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史纯律律师遂向检方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结伙斗殴案件,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不宜以聚众斗殴处理,本案致解2轻伤,应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理。本案若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石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检察机关收到上述辩护意见后十分重视,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表示同意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同意对本案变更定性。

(二)及时办理刑事和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和检察官沟通了解到本案变更定性的情况之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解2,与其协商刑事和解事宜,在辩护人的积极推动下,石某家属与被害人解2达成和解协议,解2表示对石某予以谅解。辩护人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同意了律师诉求,将石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后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表示将石某的建议量刑降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但由于石某未成年人时期有犯罪前科,因此不同意建议缓刑。石某本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表示对石某本人的自愿性表示见证,但对于量刑仍持有独立意见,检察官表示同意。

(三)多管齐下说服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本案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1.石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石某已经向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取得谅解;3.本案系被害人一方挑衅引起,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4.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从重处罚,举重以明轻,未成年人时期的犯罪记录也不应当作为缓刑的阻却事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考虑到本案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石某等人均判处缓刑。

 案件评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且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情况下,釜底抽薪,步步为营,先是通过挖掘斗殴背后的原因,成功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之后乘胜追击,娴熟运用通过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进而最终取得缓刑判决。辩护人办案突破口选择之精准,各项辩护手段衔接之紧密,都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是技术性辩护的一个典型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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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步步为营——一个捕后缓刑案件的诞生

发布时间:2023-01-05 16:27:48 浏览:2539次

案情简介

当事人石某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负责人杨某因该公司所在厂房的租赁权与孙某某存在纠纷,孙某某主张杨某的父亲生前已将该厂房的租赁权转让于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21年年底的一天,顾大嫂奉孙某某之命,携解1、解2等人来到某公司门口挑衅。石某和某公司员工时某等四人不胜其扰,遂持杨某此前交付的木棍与孙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期间解2被打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石某虽主动投案,但由于其未在初供述未陈述纠集事实,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则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办案经过

釜底抽薪改变案件定性

     史纯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石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后通过会见石某、查阅本案案卷以及调查本案相关情况发现,本案的案发原因是杨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民事纠纷,且该民事纠纷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史纯律律师遂向检方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结伙斗殴案件,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不宜以聚众斗殴处理,本案致解2轻伤,应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理。本案若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石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检察机关收到上述辩护意见后十分重视,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表示同意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同意对本案变更定性。

(二)及时办理刑事和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和检察官沟通了解到本案变更定性的情况之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解2,与其协商刑事和解事宜,在辩护人的积极推动下,石某家属与被害人解2达成和解协议,解2表示对石某予以谅解。辩护人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同意了律师诉求,将石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后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表示将石某的建议量刑降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但由于石某未成年人时期有犯罪前科,因此不同意建议缓刑。石某本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表示对石某本人的自愿性表示见证,但对于量刑仍持有独立意见,检察官表示同意。

(三)多管齐下说服法院做出缓刑判决

     本案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1.石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石某已经向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取得谅解;3.本案系被害人一方挑衅引起,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4.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从重处罚,举重以明轻,未成年人时期的犯罪记录也不应当作为缓刑的阻却事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考虑到本案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石某等人均判处缓刑。

 案件评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且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情况下,釜底抽薪,步步为营,先是通过挖掘斗殴背后的原因,成功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之后乘胜追击,娴熟运用通过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进而最终取得缓刑判决。辩护人办案突破口选择之精准,各项辩护手段衔接之紧密,都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能力,是技术性辩护的一个典型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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