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80号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D系某律所律师,律所在看守所附近设置了一个工作点,方便日常接一些刑事案件。2018年12月,一个叫W的人来到律所在看守所附近的工作点,称要找一个为因为被逮捕的嫌疑人S担任辩护人。D表示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没有要求,但要求律师每周会见S一次。D觉得这活压力不大,便接受了委托。W很爽快的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并提供了S父亲S太公签署的委托书。
此后D便开始每周一次会见S,前几次会见倒也没什么事,两人就是简单交流下S此次被捕涉及的案件,有时S也会让他给家人和朋友带些家常话。 期间S的朋友Z和助手L也让他向S带过几次问候。不久之后,D发现S除了本案,还涉及另一起数额数额巨大的案件,随着熟悉程度加深,有时S还会有意无意向D透露一些该案的情况,从S的口中D隐约知道那起案件的侦查进展并不顺利,因为S的不少手下都已经提前到了境外。转眼到了2020年9月的一天,D又来看守所会见S,S竟透过栅栏递出一张手写的纸条,说是自己给红颜知己Y婆惜及J等人写了封信,想让D转交L,L自会转达。D一看信中主要是表达了对Y婆惜的思念之情,只有文末一小段是写给Z的,大意是要安抚好小乙等人,让他们千万不要回来,某案绝非那么简单。D虽觉不妥,但想到因为疫情,自己并未按约每周会见,且此事与其代理的案件并无关联,便拍下信的照片后发给了L。此后的几次会见中,S也多次让D转告L、Z等人别忘了给小乙他们打生活费,D也都逐一照办。
2021年1月,L向看守所中的S寄送手机事发,公安机关以窝藏、包庇罪对L立案侦查,在对L进行讯问过程中发现D曾向L等人多次传递信息,遂以窝藏、包庇罪对D刑事立案。2021年5月,L因窝藏、包庇罪被判处六个月。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D窝藏、包庇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费凌云律师在本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接受D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面对同案犯已经判决,D在侦查阶段有多份不利供述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在多次会见D的过程中反复向其核对涉案事实,同时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经过审查,史纯律律师和费凌云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存在重大争议,D传递信息的行为虽然不当,但纵观全案证据,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后果。而且本案关系到的执业边际,若需要审慎处理。
三、辩护意见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了案件,并就本案向D执业地市律师协会进行了专门汇报,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D的行为性质属于通风报信,不属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亦不属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不应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D并未直接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也未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实质是为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息。
本案中,D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案件亦不属于涉卖淫刑事案件,对于其通风报信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论处。
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D的通风报信活动并未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严重妨碍,其通风报信行为与相关涉案人员滞留国外不归国自首并无因果联系。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涉案人员系接到D传递的信息后,才滞留国外,不归国自首。
1.滞留柬埔寨的Y等人在D传递信息前即已明确不归国自首,并多次串供。
2.根据归国人员Z的笔录,其并未收到S让他们不要归国投案的指令,因此其滞留柬埔寨,不及时归国自首和D传递的S指示也并无因果联系。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L、Z等人根据D传递的信息,向滞留柬埔寨的Y等人提供生活费。
- Z否认向Y等人提供生活费。
- 所谓L、Z等人向Y等人提供生活费并无银行转账记录等任何客观证据相佐证。
- 前述事实并未得到滞留柬埔寨相关人员供述的印证。
- 退一万步说,即使Z等人向涉案人员提供了生活费,实际也和D的通风报信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从L的供述看,实际是Y等人直接向L提出的生活费要求,而且D帮助S传递本案涉案信息是2019年9月,而L所说的开始打款时间是2019年5月,显然与D的通风报信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三、本案中,D是否在开始帮助S传递信息时就已明知S传递信息中提及相关人员系涉罪人员,存在一定疑问。
四、本案中D还具有自首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D的行为确系违反律师执业规定,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窝藏、包庇罪。希望检察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充分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涉及的行业特殊性,坚持证据标准,严格适用法律,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D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裁判结果
2023年8月15日 ,检察机关经过近一年的审查,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D宣告不起诉。D得以免于刑事处罚,并得以保留律师身份。
五、案件评析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当事人本身就是一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还在于本案实际也反映了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本案中,虽然D作为律师确实存在被嫌疑人传递信息的不当行为,但其行为能否扩张解释为中的“窝藏、包庇”,存在争议。事实上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客观上很难避免为嫌疑人和家属传递信息,如果对其所传递的信息内容、传递对象、造成的结果不加区分,一概认定为帮助逃避惩罚的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并将对刑事辩护制度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本案中史纯律律师以法律的解释和因果联系为切入点,最终说服检察机关放弃对律师追诉,不仅捍卫了D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捍卫了的执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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