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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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4
庭立方:一、适用范围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程序
(一)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5、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6、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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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一、适用范围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管辖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程序
(一)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5、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6、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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