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只参与了盗窃、诈骗、抢夺的先行为,没有参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具体可分三种情况:第一,事先行为人对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全不知觉或发现事后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后,当场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转化犯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以共同论处。第二,事先行为人发现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后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袖手旁观,不予制止或离开现场。依照意思联络的相关理论,应视为事先行为人以默认的犯意联络方式与事后行为人重新确定了新的犯意范围,尽管未参与或帮助,但对事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希望或放任的,而希望或放任均是故意的内容,仍应成立共同犯罪。第三,事先行为人事后得知后对事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赞同等相应认可或追认行为的。这种事先行为人事后认可的行为说明转化行为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应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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